控股公司董事長工作條例
西安交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控股公司董事長工作條例
西交校產〔2009〕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西安交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明確公司董事長的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資產公司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司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正確履行職責。公司董事長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需經資產公司批準。并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完善相應的授權手續。
第三條 公司董事長由資產公司董事會或總裁辦公會議決定推薦,經公司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 公司董事長應確保董事會按規定履行職權。對于應由公司股東會決定的事項,還應提交股東會進行審議。
第五條 公司董事長依據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會的授權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全面負責公司重大、重要事項的決策和處理。
第二章 董事長的職權、義務和責任
第六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三、 按照資產公司的要求,召集董事會,確保董事會正確行使如下職權:
(一) 制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三)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四)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
(五) 擬訂修改公司章程方案,對公司章程的合理性、合規性負責;
(六)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內控制度、薪酬制度、總經理議事規則等;
(七) 負責擬定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
四、 年度經營計劃經公司董事會通過后,負責與公司經營班子簽訂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為一人時,由資產公司的代表人與經營班子簽訂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
五、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公司董事長應承擔下列義務:
六、 檢查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
七、 監督公司年度經營指標的完成和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并定期向資產公司報告;
八、 加強與其他股東、董事成員和總經理的聯系溝通,聽取意見和建議;
九、 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
第八條 公司董事長應承擔下列責任:
十、 公司董事長對公司財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公司處于歇業或清算期間,公司董事長應對公司財產承擔保全責任;
十一、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資產公司的有關規定、超越權限范圍擅自決策,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承擔直接責任;
十二、 對公司經營班子監管不力、未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內控制度或內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給公司造成損害時,負主要責任;
十三、 作為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處理事務時,因個人過錯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時,承擔全部責任;
十四、 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的其他責任。
第三章 公司董事長決策工作程序
第九條 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和投資決策
與公司經營班子共同擬定公司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項目投資方案,經資產公司審核后,召集公司董事會審議并形成決議。
第十條 人事任免
根據資產公司推薦意見,召集公司董事會任免公司經營班子成員。
第十一條 年度財務預、決算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和虧損彌補方案,報資產公司審核,召集公司董事會審議并形成決議。
第十二條 對外借款、擔保和抵押、質押
根據公司經營需要,審查經營班子提出的借款、擔保和抵押、質押方案,報資產公司審核后,召集公司董事會審議并形成決議。
第十三條 資產處置
對公司資產處置應遵循謹慎原則,審查經營班子根據公司使用資產情況提出的資產處置方案,報資產公司審核,召集公司董事會審議并形成決議。
第十四條 其他重大事項
對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變更注冊資本、股份制改造、重組、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增減資本等、產權變動、資產抵押、資產損失核銷等重大事項,報資產公司審核或審批后,召集公司董事會審議并形成決議。
第十五條 公司的經營管理
公司在執行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和年度財務預算過程中,公司董事長應就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有違反決議的事項時,可要求并督促公司經營班子或有關責任人予以糾正。如發現決議中存在需要完善和調整的問題,應根據實際情況,經資產公司審批后,按決策程序修改調整。
第四章 公司董事長薪酬和考核
第十六條 資產公司派出人員擔任公司董事長,工資薪酬標準由資產公司確定。專職董事長的薪酬由其所在單位發放。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長的經營業績考核和獎勵由資產公司考核小組負責,考核及獎懲意見報資產公司總裁辦公會議審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適用于在資產公司控股的法人實體擔任董事長、理事長、法定代表人的人員。
第十九條 本條例由資產公司負責解釋,自 2009年 3月 6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