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管理辦法(試行)
西交校產〔2012〕6號
第一條為加強對西安交大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所屬有關企業負責人的管理監督,推進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是指資產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審計程序,對企業負責人履行經營責任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活動。
經濟責任,是指企業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所在企業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資產公司所屬有關企業負責人是指資產公司所屬各全資、控股公司及受托管理單位的董事長(理事長)、總經理(校長)。
第三條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包括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
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負責人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
任中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任期屆滿連任時的審計。
專項經濟責任審計,指企業負責人所任職企業發生債務危機、長期經營虧損、資產質量較差等重大財務異常狀況,以及發生合并分立、破產關閉、重組改制等重大經濟事項情況下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
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制度的其他規定。
第五條被審計企業負責人及所任職企業應當配合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工作,并負有下列義務:
一、積極全面配合審計工作,提供必需的審計工作條件;
二、按照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要求,及時提供經濟責任審計所必須的有關財務、行政、經營管理等文件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做出書面承諾;
三、不得行賄、阻撓,打擊、報復經濟責任審計的有關工作人員;
四、及時向審計組反映違反國家和企業有關法規制度的行為及個人。
第六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一、任期內主要經濟指標或任期目標完成情況;
二、營業收入、成本、費用、投資收益、營業外收支和實現利潤的真實、合法性,納稅及利潤分配的合規、合法性;
三、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真實性、完整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四、企業管理狀況,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和執行情況;
五、重大經濟決策情況,決策程序執行情況,效益情況,是否有重大失誤;
六、企業財務收支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情況,有無重大違紀違規和損失浪費問題;
七、被審計的企業負責人是否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有無違紀違規問題;
八、歷次審計意見整改落實情況;
九、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通知被審計企業,同時抄送被審計企業負責人。
第八條被審計企業負責人應當在收到《審計通知書》后10日內,按《審計通知書》要求,向審計組提交本人簽名的述職材料,主要內容包括:
一、本人任職期間的主要經營業績,重點是與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目標責任制有關的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及分析;
二、本人任職期間重大經營管理決策情況,包括各項投資、貸款、借款、擔保是否履行了規定的程序,投資效益情況;
三、本人任職期間企業發生的重大經濟損失、重大資產流失、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資產公司相關規定的情況;
四、本人任職期間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廉政規定的情況;
五、本單位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改進建議。
第九條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程序主要包括:
一、召開進點會議,聽取被審計企業介紹情況;
二、審查被審計企業提供的經濟活動資料、實物資產,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測評內部控制制度,召開座談會或向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進行審計調查;
三、取得審計證據,做出審計記錄,形成審計工作底稿;
四、撰寫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
第十條內部審計機構依據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審計基本情況,包括審計依據、審計時間、審計范圍和審計方式;
二、被審計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基本情況。主要包括企業負責人的任職期間、職責范圍、分管工作,所在企業的歷史沿革、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經營范圍、財務狀況等基本情況;
三、任期期間該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及經營管理情況;
四、被審計企業負責人的主要成績,包括主要考核指標完成情況;
五、審計發現的與被審計企業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主要問題。包括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企業負責人遵守廉潔從業規定情況及其他方面的問題;
六、審計評價。主要是概括并評價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開展的主要工作。同時,對企業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評價;
七、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完成現場審計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報告提交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被征求意見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將《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及被征求意見人書面意見一并上報主管副總裁、總裁審批后,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必要時,經資產公司總裁辦公會審議,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決定。
第十三條根據需要,可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組織實施內部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對企業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施審計后,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責任制考核目標、行業標準等,對企業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審計評價不應超出審計的職權范圍和實際實施的審計范圍。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
第十五條對企業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評價時,主要采用對比審查法,即將審計結果與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濟目標、企業歷史業績、任職時企業的經濟狀況、行業發展狀況等相比。
第十六條對企業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十七條企業負責人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應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包括:
一、直接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二、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
三、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等。
第十八條除直接責任外,被審計的企業負責人對其非直接主管的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應當界定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相關部門、被審計企業董事會應當利用審計結果,將內部審計機構提交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作為對企業負責人任期考核、任免、獎懲提出審查處理意見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條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企業負責人違法違紀等問題,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2年6月19日 起 試行,由資產公司運行審計部負責解釋。
編輯: lu     來源: